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