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