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