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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