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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