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和审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制定和修改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提出审议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沟通衔接工作,将审议阶段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提供给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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