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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