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拟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
拟提请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