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