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