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十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十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提高法规草案文本质量。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小组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案人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小组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案人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