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九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九条 报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报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法规草案建议稿等相关材料。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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