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条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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