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备用维修资金按本条例规定列支后的差额部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予以补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