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4-06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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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 第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 第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 第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 第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九条 业主人数按照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 第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 第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 第十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二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 第十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 第十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 第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 第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履行法定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 第十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 第十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财物; (二)...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四条 换届小组要求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印章以及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移交街道办...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终止等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市、...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 第三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可...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 第四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合法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分户账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设立应急备用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 第四十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备用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经...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备用维修资金按本条例规定列支后的差额部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需要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对离任... 第四十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相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五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第五十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物业管...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 第五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取、侵... 第五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