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