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