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商品房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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