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