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