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