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