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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