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三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