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