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骗取、侵占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