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