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