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