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