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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