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五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解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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