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一)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