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市、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