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犬只准养登记、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不文明养犬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烈性犬和大型犬认定、狂犬捕杀,配合流浪犬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工作。
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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