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2-02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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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 第三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严格规范、禁限结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南太湖新区... 第五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犬只准养登记、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捕捉收容等工作,依法查处不文... 第六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倡导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 第七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的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 第八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者登录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九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九条 犬只准养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未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单位养犬的,每个单位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 第十一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 第十二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束犬绳全程牵引,束犬绳长度不得超过... 第十三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在重大节日或者... 第十四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单位应当制定犬只防疫、领养等制度。 收容的流浪犬... 第十五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训练、美容、寄养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犬只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取得犬牌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可以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鼓励养犬人减少养犬数量,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 第十八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