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取得犬牌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可以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鼓励养犬人减少养犬数量,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本规定公布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由养犬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自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