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时,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二)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利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以及楼顶、楼道、电梯间、开放式露台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五)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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