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残疾人携带导盲、导听和扶助等服务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限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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