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或者登录养犬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
(三)独户居住;
(四)所养犬只符合准养条件,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两年内无犬只被没收。
单位申请养犬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固定且独立场所,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犬只准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及时发放犬牌、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
(三)独户居住;
(四)所养犬只符合准养条件,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两年内无犬只被没收。
单位申请养犬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固定且独立场所,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犬只准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及时发放犬牌、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申请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