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并落实规划编制、统筹协调、区域合作、财政投入、考核通报以及问责等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商务、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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