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并且保持畅通。
市、区县人民政府布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逐步依法搬迁。
市、区县人民政府布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逐步依法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