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单位,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褒扬、奖励。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或者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或者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