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分类监管制度,对下列电梯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故障频率高的电梯;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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