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分类监管制度,对下列电梯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故障频率高的电梯;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
(一)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二)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三)故障频率高的电梯;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重点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其他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