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