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8-05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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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市容和交通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 第二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交车、货车和危险物品等专业运输车辆... 第四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公共停车场,规范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机动车停放行为,... 第六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六条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停车场管理信息共享,加强对... 第七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有序推进停车服务和管理的智能化、... 第八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八条 坚持停车治理与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相结合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引导公众乘用公共交通工具,绿色环保出行,缓解机动车停放压力。 第九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 第十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科学合理确... 第十二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学校、医院、商业街区、住宅区、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 第十三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 第十四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 第十六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当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限时免费开放,学校、医院和特殊安保需要的单位除外;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 第十七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科普场(馆)和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 第十八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合理确定免费停放时长,... 第十九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市场监... 第二十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区域科学设置停车泊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 夜间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夜市等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 (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停放车辆; (三)正确使用和...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的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区道路路沿石至两侧合法建筑物之间区域未将机动车停放到停车泊位标线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停车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