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体育、科普场(馆)和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用,在闲置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用,在闲置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