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等设施;
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设施,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五)安装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停车信息系统相互连通;
(六)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各项设施完好齐全、运行正常;
(七)做好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地下停车场设置机动车保养维修场所,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八)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等设施;
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设施,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五)安装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停车信息系统相互连通;
(六)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各项设施完好齐全、运行正常;
(七)做好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地下停车场设置机动车保养维修场所,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八)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