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建设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结合电动车辆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