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科普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学校、医院、商业街区、住宅区、城市公园(广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学校、医院应当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增加停车位供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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