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科学合理确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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